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乾隆五十七年(1792)平定廓尔喀之后,清中央政府为进一步完善西藏的管理,制定并颁布该章程,随后被收入《理藩院则例》。章程对西藏的宗教、军事、行政、司法和外事等各方面做出了系统、详细的规定,成为清朝治理西藏的重要依据。其中第一条规定,达赖喇嘛、班禅额尔德尼等各大呼图克图的转世灵童必须由进行“金瓶掣签” 认定;二十二条同时明确规定,西藏所有活佛及喇嘛须详造名册,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对活佛进行分级管理。(杨鸿蛟)
汉译文(自西藏自治区档案馆编,《西藏历史档案荟萃》,文物出版社,1995年,第50号档案)
第一条关于寻找活佛灵童事宜。经各方认真考查,并问卜于四大护法神之后,将在御赐金瓶内放入写有拟定为灵童者名字及出生年月的签牌,选派学识渊博的喇嘛,祈祷七日后,由众呼图克图会同驻藏大臣于释迦牟尼佛像前认定。又若四位护法神认识一致,则将一有灵童名字之签牌同一无名签牌一并放入瓶内。若抽出无名签牌,便不能认定之,需另外寻找。再者,认定达赖、班禅灵童时,须将其名以满、汉、藏三体文字书于签牌,如此则可取信于天下民众。
第二条 钦派官兵进抵边境,廓尔喀人已俯首投降,藏地获得安宁。今后由邻近国来拉萨之客商,须登记造册,呈报驻藏大臣衙门备案。尼泊尔客商每年可来三次,克什米尔客商每年可来一次,此等客商无论前往何地,须事先由该管头领报请驻藏大臣衙门,按照该客商所经路线签发路证,并于江孜和定日两地新派官兵驻扎,此等客商经过时,须出具路证检验。对来藏之外人,须加调查,呈报人数,抵拉萨后,要接受检查。由不丹、哲孟雄、宗巴等地来拉萨者,亦照上述办法,由各边地头领进行调查。西藏政府派往尼泊尔修建三宝所依之人员或前往朝圣者,由驻藏大臣签发路证,如有逾期不归者,由驻藏大臣行文廓尔喀王,召回伊等。
第三条西藏章喀,历来掺假甚多,今后均须以纯银铸造,并依旧制,每一章喀重一钱五分,六枚纯银章喀值一两汉银,汉银一两中含一钱银子的铸造费用。凡新制纯银章喀和尼泊尔纯银章喀,一律以上述比价为标准。新旧掺假章喀,一律以八枚值汉银一两。今后所制新章喀,不得有丝毫掺假。
第四条 新建军队,在前后藏各驻一千名,江孜、定日各驻五百名,共三千名。每五百名兵员委任一代本管理,驻拉萨之藏军总管由驻藏游击担任;驻日喀则、江孜、定日之军队总管由日喀则之驻藏都司担任。上述新编军队之兵员,一份名册存驻藏大臣衙门,一份名册存噶厦,其中如因死亡等事产生缺额,即依名册补充。
第五条关于军官之职位,以前只有代本一职,此次在代本下设十二名如本,每一如本管辖二百五十名兵员。如本以下共设二十四名甲本,每一甲本管辖一百二十五名兵员。甲本以下设定本,每一定本管辖二十五名兵员。以上人员均挑选年轻技优者充任,并发给令状。代本由如本中升补,如本由甲本中升补,甲本由定本中升补,如此类推。即使贵族、俗官出身之军职人员,亦须按照以上规定,逐级提升,不得越级提拔。按照旧例,一般不准平民担任定本职务,今后一律依照其智勇技能逐级提升,不得阻碍。
第六条以前兵丁不发粮饷和武器,今后每人每年应发粮食二石五斗,总共为七千五百石,如此仅靠前后藏的收入不够支付,不足部分以夏玛尔巴、仲巴呼图克图、丹增班觉尔的田产支付,如仍不足,即将夏玛尔巴•洛桑江白的财产变卖支付,则足矣。另外,凡入伍兵员,由达赖喇嘛发给减免差役之执照。众代本因已有代本谿卡,故无须另发薪饷。如本每人每年应发三十六两银子,甲本二十两银子,定本十四两八钱,共计每年需二千六百两银子,由西藏政府交给驻藏大臣,分春秋两季发给。
第七条给军人配备之武器,十分之五为火枪,十分之三用弓箭,十分之二用刀矛,从前后藏各寺院物色收购,费用由夏玛尔巴之牧场收入五百五十余两银子中支付。由政府每年派人前往工布及边坝制造武器火药。兵丁亦须认真操练。
第八条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二人的收入,由其亲属和随员等负责管理,恐有差错及舞弊等情事,今后由驻藏大臣进行审核,按照圣旨,每年春秋二季各呈报一次。
第九条像一切佛陀利济众生那般,达赖喇嘛来至僧众中讲经,尊重僧伽等,均系为众生之幸福,是对属民的仁慈安抚,但受到盗贼之侵害,故此次决定蠲免吉仲、绒夏、聂拉木两年的大小差税,蠲免宗嘎、定日、喀达、曲堆等地一年的差役,并蠲免前后藏各地铁猪年所欠差役,减去孜雪的宗科、各宗谿头领等所欠差役的一半,此一切均系为了西藏之安宁。
第十条驻藏大臣常设衙门中若有要事须到布达拉宫协商。其他诸项事务,由达赖喇嘛、班禅额尔德尼、驻藏大臣进行平等商议。以噶伦为首在西藏任职之大小活佛等均须听从驻藏大臣之指派。札什伦布之事务,有索本堪布公正办理,凡事须先呈报驻藏大臣,以便出巡时查实。
第十一条升补噶伦时,依军代本、孜本、强佐之才能业绩,由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推选二人呈报任命;升补噶伦喇嘛时,从大堪布中推选呈报任命;升补代本时,从边地宗本等推选二人呈报任命,军官不可或缺,军训不可耽误;升补孜本和强佐时,由业仓巴、审判官、噶厦大秘书、孜仲喇嘛中选任;升补业仓巴和审判官时,从雪巴、米本、达本中选任;升补达本时,从各级宗本及噶厦仲尼中选任;升补业仓巴和雪巴等僧官时,从僧人中选任;升补大秘书时,从小秘书和仲尼中选任;升补大宗宗本及边地宗本时,从小宗宗本中选任;升补小秘书时,从军队的甲本等小头目及其他合适人员中选任;边地宗宗本及小宗宗本之缺额,由一般仲科中选任。将边地等大小宗的宗本情况均予登记造册,以利于公务。以往僧官宗本因均属达赖喇嘛之随侍,故派其代理人前往,今后代理人均须报经驻藏大臣选定,不得擅自作主。噶厦的仲尼及秘书,虽官职较低,但其作为噶伦之助手,不谓不重要,故须从仲科中挑选才能较强者充任之。管理造币之人员,须委任孜本、孜仲各二名。以上所述委任事项均须由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协商而定。除噶伦和代本须呈报任命外,其他人员之任命不必呈报,可由达赖喇嘛和驻藏大臣委任,并发给满、汉、藏三体文字的委任状。至于柴草、糌粑、帐篷、牧场的管理人员及侍卫等,可由达赖喇嘛自行委任。升补札什伦布的强佐时,从索本喇嘛和森本喇嘛中选任;升补索本时,从孜仲中选任;升补森本时,从仲尼中选任。如此逐级升任。札什伦布辖区较小,乌拉差役可按惯例办理。强佐、索本、森本及大宗宗本等依照前藏之例,由驻藏大臣同班禅额尔德尼协商委任,并发令状。其余各小官吏,可照旧例委任。
第十二条达赖喇嘛等人的亲属如果参政,多有不便,故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在世时,其亲属不得参政。一旦圆寂,其亲属根据才能大小安排适当职务。
第十三条二位驻藏大臣每年分春秋两季轮流出巡后藏的军训校场。汉官和宗本等有无扰害军民等事,须向驻藏大臣呈报。驻藏大臣所需乌拉等,均得付酬,不得亏欠。
第十四条以往廓尔喀、不丹、哲孟雄、宗巴人等来西藏朝佛、进贡、办事时,达赖喇嘛或有回复不当之处,前如廓尔喀就章喀事进行交涉时,因回复不当,致起战端。今后廓尔喀方面特派使者面见达赖喇嘛和驻藏大臣时,其回文须按照驻藏大臣授意办理。同样,凡来自外方的书信,亦须呈报驻藏大臣过目。又,不丹、锡金、宗巴、洛保孟唐等藩属,派人向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朝贡时,虽不加阻挠,但须详查。外方来藏人员,由各边地宗宗本登记人数,呈报驻藏大臣,并由江孜和定日的汉官进行检查。各藩属国给驻藏大臣的信件,可由驻藏大臣自行回复。给达赖喇嘛等之来信,如何回复应报驻藏大臣酌定。噶伦乃办理藏汉事务之官员,不得擅自与外方诸国通信。外方来信均应送交驻藏大臣会同达赖喇嘛协商之后,方可回复,而不得擅自回复。
第十五条边界的结仲、聂拉木、绒夏、喀尔达、萨嘎、昆布等地同廓尔喀接壤,须在结仲边界之日索桥、聂拉木边界之樟木桥、绒夏边界等处速立界碑,不得迟误。尼泊尔人和西藏人不可擅自越界出入。驻藏大臣出巡时加以检查。
第十六条边地各宗之宗本既是边民的头目,又是来往行人的检查者,所关甚要。如派才疏者任职,难免误事,故须从精干小宗本及军队头目中选派;任满三年后,如果胜任,可提升为代本;不胜任者,予以降职。
第十七条以往委任官吏时,均从仲科中选任,未有从民众中委任之习惯,即便委任,也只能担任定本以下小官吏,不能升任更高职务,此不妥也。今后非仲科出身之军人,凡智勇双全者,可从定本逐级提到代本等官职。一般情况下,仍依旧例从仲科中委任。但若幼子承袭父职,难免误事,故此未满十八岁者,不得委任为小秘书、仲尼及小宗宗本等。
第十八条堪布为寺院之首领,应委任学识渊博、品德高尚者充任之。大寺院之喇嘛等占有很多寺属努卡,经商牟利。今后委任大寺院之喇嘛,由达赖喇嘛、驻藏大臣、杰仲呼图克图等协商选定,并颁发加盖三人印章之委任书。至于各小寺院堪布喇嘛之委任,仍依旧例由达赖喇嘛派任。
第十九条政府所收税银、实物交易等所用银两差价,均按新定规章,区别新旧章喀进行兑换,不得额外收取。
第二十条结仲、聂拉木两地抽收大米、食盐、货物等过境税仍依旧例收取,除非呈报驻藏大臣同意,不得增收丝毫税额。
第二十一条西藏百姓支付乌拉等差役,一般贫苦百姓负担苛重,而富家大户领得了免税执照,大呼图克图多有颁给达赖喇嘛亲属执照情事,噶伦、代本、大喇嘛等溪卡之百姓也因持有执照而负担较轻。对此,今后收回所有执照,平均负担差役。对需特殊优待者,经达赖喇嘛和驻藏大臣协商,发给免除差役之执照。对新招之兵员,根据名册一律发给免役执照,若有死亡者,须将所发免役执照收回。
第二十二条各寺院的大小喇嘛和扎巴人数、名字,要详造清册,呼图克图的属民由噶伦造报花名册,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各存一份,以便查核。以后若有不领护照而擅自越境者,一经查出,必加严惩。
第二十三条以前青海等地官员派人来藏,迎请学识渊博的喇嘛时,有呈报或未呈报驻藏大臣等情况,今后必须通过西宁大臣行文西藏之后,由驻藏大臣发给路证,并行文驻西宁大臣,以便查考。到外方朝佛之喇嘛,亦须通过驻藏大臣领取护照,不得私自通行。
第二十四条依照旧例,需支派乌拉时,其执照向由达赖喇嘛发给,噶伦、代本、达赖喇嘛之亲属,均有擅自支派差马,收取食物等情事。今后因私往来时,一律不得支派乌拉,亦不得擅发执照;凡公务往来时,报经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发给印照,沿途遵照执行。
第二十五条 对于斗殴、杀人及盗掠等案之处罚,西藏的规则与内地不同,故今后不能按照旧规则处罚。按罪行轻重,区别惩处,方能取信于民。近来噶伦及米本不能秉公办案,额外罚款,还将从富户所罚之大量金银牛羊纳入私囊,不交政府。噶伦中利用权势,对于地位低下之人,任意加以罪名,呈报达赖喇嘛没收其财产者屡见不鲜。今后处罚多少,按例进行登记后呈送驻藏大巨,对罪大恶极之重犯,要报驻藏大臣处理。同时,需没收财物充公时,要请示大巨酌情处理。今后无论公私,如有诉讼事务,均须公正办理。噶伦中如有依仗权势无端抢占民财者,则将其革职,没收其财产充公。
第二十六条 官兵操演所需弹药等,由噶伦派精干官员携带驻藏大臣印照,前往工布地方制造,运至拉萨发给各部。以往后藏没有火炮,现从新造十三门火炮中调两门给后藏,以便军队操练打靶时用,其余均交与布达拉宫。
第二十七条过去对噶伦及代本,达赖喇嘛照例拨给宅第庄园,卸任时移交新任者。但个别家属等仍占据不交,对此,又另拨与新任官宅第庄园。今后卸任时应一律移交给新任官。
第二十八条 依照旧例,应发给活佛及喇嘛之俸禄,均有定时,但近来发现多有提前发放情事。今后应按时发放,不得提前。杰仲呼图克图须加调查,如发现提前发放俸禄或未照数发放情事,要惩处其负责者。
第二十九条 西藏百姓应交纳赋税,近处派孜仲前往催缴,远处派雪仲前往催缴。个别仲科和宗本,将每年税收不交政府,致使欠款者甚多,还有提前催缴来年税收及将逃亡户之差役转嫁常住户之情事,摧残百姓,加重负担。今后仲科及宗本等只准每年定时如数催收差税,不得提前催缴;对逃亡户之差役应予免除,侯该逃亡户返乡后照旧承担。
乾隆五十八年二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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