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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,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由各级政府依法管理。西藏和四川、云南、甘肃、青海四省藏区先后出台了关于活佛转世的管理规章。2007年7月18日,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《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》,于9月1日起施行(参见图版81)。
《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》